21日至2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本次会议将对多部法规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今天(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已搁置 两年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此条例相对于两年前的草案初稿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工资 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更有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与代表一同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曾因金融危机搁置两年
据悉,《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两年前的初稿基础上增加了两章30多个条文。本条例07年开始起草,08年进入审议程序,但当时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暂时中止了条例的审议。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作为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和争议的协调处理等问题亟待形成机制。省人大随即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对草案初稿进行研究修改,按程序将条例补充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欧广源:政府应该保持中立 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
下午的分组审议会议上,代表们首肯《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例如在国有企业厂务公 开的问题上有代表建议要把职务开销纳入厂务公开的内容;在起始阶段工会组织形成前,有代表表示职工代表的选举由谁主持应该更明确地写进条例中;对于企业违 反条例,故意逃避或拖延对职工工资协商要求进行答复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鉴于近段时间出现的劳资关系不和谐事件,省人大对于本条例立法的着重点是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也会注意劳资双方 利益的平衡。他表示,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鱼水相融的,职工权益得到保障,企业也会受益,但在政府层面上对于劳资双方应该保持中立,公正公平,兼顾好企 业和职工双方利益。
先行先试:1/5以上职工提请可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据了解,《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首吃“螃蟹”,全国第一个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体现了广东立法 敢为人先,与时俱进的信心和气魄。经过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企业职工表达集体意志、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收入合理增长的行为做了更明晰的规范。
条例明确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可以在企业工会组织或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通过民主推选协 商代表方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或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此外,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对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和职工的行为限制做了更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停工怠工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企业不得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 提供劳动条件等,避免因双方的不适当行为导致矛盾激化。
条例草案还针对目前某些劳资关系不和谐想象,在修改二稿中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广大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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