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律师法律咨询网
http://www.szlaborlawyers.com

首 页 劳动要闻 劳动合同 工资福利 工伤认定 规章制度 竞业保密 劳务派遣 企业劳法 仲裁诉讼 法律规定 服务内容
     网站公告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是由张勇律师劳动法律团队创办,我们具有多年丰富的劳动法律理论及实践经验,帮助数百位劳动者及企业解决劳动法律纠纷。

      张律师劳动法律团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业代理各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

      及受用人单位委托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我们的目标是“维护法律权益,预防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

      我们的服务方式是:“专人负责,团队保障,统一管理”


       张律师法律团队咨询热线:

       134-1895-4058    0755-33206332

       QQ:40308385  1543496899

 E-mail : chuangyerenlaw@sina.com  

    首 席 律 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
    联系我们

律  师:  张  勇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1010160327
学  历:四川大学法律硕士 人力资源管理师
手  机:134 1895 4058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

    法律咨询热线
  • 请致电:
  • 深 圳 张 勇 律 师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协会
·广东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协会
·cctv-今日说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田区人民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龙华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罗湖区人民法院
·坪山区人民法院
特殊工时制法律问题分析

     工时制度(简称工时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我国目前施行的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方可对劳动者施行。

我国目前主要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公示制两种特殊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法律法规对 特殊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有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特殊工时制无需审批外,其他可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未经批准均不能直 接适用。那么,用人单位如何才能适用特殊工时制?其有哪些法定程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适用特殊工时制时,又该如何维权?笔者在此将对相关问题 进行简要分析。

一、特殊工时制的适用范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食品加工、服装生产、宾馆餐厅和娱乐场所服务员等岗位;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服务外包企业中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二、用人单位该如何才能适用特殊工时制?

对符合法律规定能够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企业在选择特殊工时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批。而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工时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经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作、休息时间;

第三步是将企业的工作、休息制度向职工公示;公示的方法包括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合同约定告知法(适用于订立合同在审批之后的员工。而对于合同订立在前的员工,则需要双方对合同进行变更,否则,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优先适用)。

第四步是向审批部门申报。如北京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工会或职工意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其他材料

只有经过前述四个步骤,并最终经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岗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时限一般为1-3年。但对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如果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适用特殊公示的时限已满或是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进行审批。

三、用人单位滥用适用特殊工时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除法律法规 中规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外,其他岗位适用特殊工时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但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懂或是没有获得行政部 门批准,擅自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书、劳动合同中规定适用特殊工时制;又或是经批准后时限届满未及时进行重新申报。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该怎么做,才能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1、 约定的标准工时制优先。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除非有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否则只能和劳动者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制。另外需要注意,用人单 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获批适用特殊工时制后,并不必然适用于所有相关岗位的员工,该批准只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前提。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定了标准工时制且没有书面变更为适用特殊工时制的,仍适用标准工时制。

2如果企业出现名称变更、批准适用特殊工时制的时限已满或是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和工种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报而未重新申报的。不能继续适用原特殊工时制,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进行工作和休息安排,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未依法公示特殊工时制前,不得适用。只有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才能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何种工时制,也未依法向劳动者公示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及期限等情况,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标准工时制。

4、救济措施,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滥用特殊工时制,拒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进行追索。


    友情链接
粤港澳律师网 深圳婚姻法律师网 深圳法律顾问网 深圳律师咨询网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院网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 110网张勇律师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深圳劳动法律师网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3,30,31,32层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张勇律师  13418954058

访问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