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以合同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2008年1月1日实 施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该分类,同时明确了三类劳动合同的界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 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有了新的不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此类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确定日期,即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终止日期。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用人单位裁员时,有优先留用资格;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约定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
1、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适用该款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不间断地连续工作十年,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但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中途曾经离开过,仅仅是在该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十年,不适用本规定;
(2)只有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能根据该款第二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要求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该款第三项的适用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当然劳动者不得有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4、约定试用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其他规定。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
1、该类合同在约定的劳动任务完成之时即告终止。与加工承揽合同不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险、福利等待遇,有义务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2、《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连续签订两次,用人单位也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可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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